近日,在海南瓊海,一處草地發(fā)生火災,初步估算,火災過火面積約2400平方米。經調查,此次火災為劉某某祭祀燒紙后,未確認火源熄滅便離開,火種遺留引發(fā)。事后,公安機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(guī)定,對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。
清明節(jié)將至,祭祀活動頻繁,若用火不慎,不僅會引發(fā)火災,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,一旦觸犯法律,還將受到嚴懲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因過失引起火災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(guī)定,放火、決水、爆炸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(guī)定,放火、決水、爆炸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。
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許昌市消防救援支隊提醒,點燭、燒香、焚紙、燃放鞭炮等應在室外固定位置,室內焚香插燭應用專用固定金屬香爐;長明燈、酥油燈、香爐等要防止傾倒,遠離可燃物,放置在不燃材料上;火爐要遠離衣服、家具、木材等可燃物,要有人員看護,做到人走火熄;不要隨意傾倒柴火、香爐的廢渣,防止死灰復燃引發(fā)火災;進入寺廟內,要留心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,以便火災時逃生;不得在通往寺廟等古建筑的交通要道及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、雜物、停放車輛等。 (時俊聰 整理)
責任編輯: 龔政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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